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39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29

执行日期:2003-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