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5〕第102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26

执行日期:1995-07-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轻工总会:

  轻工总会《关于申报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轻总质〔1995〕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轻工总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的审查费标准为2280元(含证书费10元,资料费150元)。

  二、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的质量检验费为每台6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