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5〕第133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9-11

执行日期:1995-09-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的函》(建设〔1995〕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5号)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颁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可收取审查发证费。但随着设计单位总承包业务的扩大,承包单位只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在工商注册、承揽承包任务,尤其在异地承包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因此,为方便勘察设计单位的总承包工作,同意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自愿原则对设计单位增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并收取工本费每证7元。

  副本收费应主要用于副本印制的工本费、邮寄费等。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