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事发〔1994〕第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2-03

执行日期:1994-02-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已收到。经研究,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审核、确认,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中央由主管部门办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逐级对下进行批复。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确认批复数,调整帐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准确反映单位财产存量。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产的管理工作,巩固财产清查登记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并做到财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附件: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确认批复

  _______:

  你______“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情况的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收到,经审核,确认你______行政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查核实数,全部资产为_____千元;固定资产_____千元;国有资金_____千元。请据此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予以逐级确认批复,进行帐务调整。

  希望你们认真总结这次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经验,继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此复。

地方: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