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政策法规
外贸动态
常用工具
FOB & CIF转换
人民币大小写转换
科学计算器
度量制式转换
VIP会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5-19
执行日期:1993-05-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状况,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核准权。获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
外商投资企业
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核准权的申请:
(一)已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编制在五人以上,其工作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并参与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受理、初审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辖区内,已经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达一百户以上。
(三)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
交通
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
(四)能认真地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应向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验收合格并同意后,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授权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该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报告。
(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报告。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关于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备条件可以授权的报告。
(四)地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五)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职务、培训情况、从事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备规定条件申请授权的,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提交文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级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
的登记范围:
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由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范围外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的登记范围。
第九条被授权局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的权限:
在授权登记范围内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被授权局可以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相抵触的,被授权局不得核准登记,并应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条被授权局对
外商投资企业
监督管理的范围:
在授权的登记范围内,负责对
外商投资企业
的监督管理(包括出资检查、年度检验、违章违法等情况调查、处罚、采取行政措施等);对
外商投资企业
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
外商投资企业
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处罚权限和程序的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未授权局)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局的指导下,参与对辖区内
外商投资企业
立项
审批
的前期审查、登记初步审查、出资检查、年度检验、违法违章行为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初审工作),协助被授权局做好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被授权局同意,未授权局不得对
外商投资企业
采取行政措施和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均应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对
外商投资企业
实行登记管理,要保持对外执行法律的一致性。
制订地方性法规涉及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的,应事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再报送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有了解、反映、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和组织、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
省、自治区辖区内的被授权局,应接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有关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的文字材料,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时,应报送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被授权局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
(1)每月十五日前报告上月新注册、新注销的
外商投资企业
基本情况;
(2)每季度每一个月底前,应报告上一个季度
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情况分析;
(3)每年四月底前,报告本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检验情况;
(4)每半年,报告一次本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
出资情况;
(5)每年一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6)随时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
第十五条被授权局应认真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注销登记表中登记机关审核意见。在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核准后五日内,将上述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二份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外资外。
第十六条被授权局不得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
的登记和代其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
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
的名称登记核准也不得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授权局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登记初审工作应坚持条件,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
未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取得被授权局的资格,开始参与登记初审工作,应逐步配备从事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初审工作干部,并经过培训。其他未授权局,参与登记初审工作,应有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专门机构、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的登记管理决定和被授权局不按有关规定核准登记的
外商投资企业
不予认可,并有权制止、纠正。
对授权后发现不具备授权条件的,或被授权局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行使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职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追究被授权局的责任,或对外宣布无效,直至收回其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核准权。
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授仅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登记管理决定,有权制止、纠正,并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收回授权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
最新法规
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关于进口荷兰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6号(关于解除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8号(关于进口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匈牙利牛精液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4号(关于进口匈牙利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3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8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的公告
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热门法规
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
关于公示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拟分配企业名单的通知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5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7
关于202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示
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9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登录/注册
短信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未注册的手机号验证后将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订单支付
订单编号:
权益名称:
支付金额:
元
服务时长:
1
年
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更多权益,请前往《
会员特权
》查看。
请珍惜您的账号,不要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账号。
账号借给他人或批量爬取数据者将永久禁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