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第19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6-25

执行日期:1993-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协调解决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冀工商(1993)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及其附件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缴纳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农村私营企业不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也不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