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失效: 2004.06.30 )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07

执行日期:1994-07-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4]3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采取的具体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通知》规定,无证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扣,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货物等值2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