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9-11

执行日期:1992-09-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