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失效: 2004.06.30 )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0-16

执行日期:1994-10-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的用途进行解释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请示》中对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的解释。

  二、《请示》中“待批的公司”的提法不妥,易产生歧义,应为“尚未核准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

  三、缴存营业保证金的只限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和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核准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依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营业保证金进行严格监管。

  相关文件: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