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11-20

执行日期:1991-11-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非法转让、出卖广告经营许可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现就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问题做如下规定: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