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建、海南、浙江、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北、江苏、湖南、四川省、内蒙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成都、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凡依据我局经济检查司检字(1989)第40号通知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附后),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颁发奖状,由所在机关发给奖金,奖金数额控制在:单位1000-3000元,个人200-500元,从办案补助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