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4〕第4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2-27

执行日期:1994-02-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黑工商函〔1994〕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当前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有限,在办案中经常遇到无法查找拼装单位的情况,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打击,为加强执法力度,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无法查找到拼装单位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专项法规和规章,在对倒卖拼装汽车的销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销售单位先行将货款退回买主;把车辆交有关部门收购和拆解后,将收购款退给销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