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失效: 1998.12.03 )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3〕第27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9-06

执行日期:1993-09-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赞助广告活动的管理,一是审批广告经营资格;二是监督检查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赞助广告收费数额及其收支,属于国家财政、审计管理范畴,其资金的筹集使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数额、方案办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由财政、审计机关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