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16

执行日期:1994-06-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工商个字〔1994〕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3年7月我局第13号令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只对商品交易市场场所及开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仍应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