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1990]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37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1-10

执行日期:1990-11-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三日来文收悉。现对来文中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是一个处理商标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文件。该文件中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解决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同一商标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心思想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上述商标权利的归属问题。该文件对于你局来函所述案件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