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40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2-12

执行日期:1990-12-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