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18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08

执行日期:1990-07-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的物资、物品。烟草是专卖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