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10-21

执行日期:1991-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货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