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23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31

执行日期:1990-07-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90)工商检查字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作为省局的派出机构,可在省编委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投机倒把案件进行查处。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