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5-10

执行日期:1991-05-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威工商办字(91)第3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核定;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为企业出具一次性经营证明,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