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第28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9-12

执行日期:1993-09-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