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5-25

执行日期:1994-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闻媒介介绍烟草企业的报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实和审计部门审核,确实未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的,可不作为违禁广告处理。

  二、对一些新闻媒介大量进行卷烟报道的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