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12-06

执行日期:1991-1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三、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可分别按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