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10-16

执行日期:1991-10-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豫工商函字(1990)第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属行政法规性文件。《意见》是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执法问题新作的补充和修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意见》所确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据《意见》中有关分工的规定,在处罚中引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