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1998.12.03 )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3〕第32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10-25

执行日期:1993-10-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药品广告宣传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个别地区还存在审批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造成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出现欺骗性广告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病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彻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请各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打假”工作部署,在近期对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十二月底以前将检查整顿情况分别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广告内容。对一年来所审批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二、对未按审批内容制作发布的药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各种宣传媒介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对被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企业、品种等,应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三、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将药品批准文号列入药品广告审批、制作、发布的内容,与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同时发布。对未同时刊播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各种宣传媒介要严格规范广告刊播内容,对制作、刊播与药品无关的形容词语和离题的画面,如所谓“国家级新药”、“无效退款”、“保险公司质量保险”等不确切内容的广告,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一律禁止发布,违者依法进行处罚。

  五、凡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商标)的,必须同时加注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目前发布的广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前改正。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