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失效: 2004.08.31 )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6-26

执行日期:1992-06-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委):

  最近,在我国市场上发现带有“DARKIE”、“DARLIE”文字和丑化了黑人头像图形的黑人牙膏(“DARKIE”英文意思对黑人是一种蔑称,在这里“DARLIE”是从“DARKIE”一词派生出来,也是蔑称)。这些文字、图形商标明显地带有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请迅速通知各经销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牙膏。对现有的牙膏商品,可采取技术措施,妥善处理。

  二、对继续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牙膏商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其它带有上述种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的商品,按本通知的原则予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业部。

  相关文件: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