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新出联字〔1991〕第1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8-29

执行日期:1991-08-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的精神,为扶持发展国营音像发行主渠道,发挥新华书店系统注重社会效益、资信情况良好、网点多和联系面广的整体优势,使音像发行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同意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新华书店总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业务。

  二、原则同意各级新华书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租赁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零售业务。其中门市部只限于零售租赁

  三、各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各新华书店的具体情况和具备的条件,予以办理审核和登记注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