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32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10

执行日期:2003-12-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