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费收据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地税票〔1995〕第9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10

执行日期:1995-07-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征[1995]86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所使用的保费收据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保费收据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保险公司及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城乡设立的保险代办机构所经营的各类保险及再保险业务使用的保费收据,均纳入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其格式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计,发票名称统一为“****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保险费专用发票由市税局统一审批、印制、发售。市级各保险公司负责购领、保管。
  三、现行各保险公司使用的保费收据,可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年未,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保险费专用发票,届时各类保费收据全部作废。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