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56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26

执行日期:2003-05-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