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16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0-20

执行日期:2003-10-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注: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