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广发录字〔1991〕第46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6-13

执行日期:1991-06-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近查,各地一些单位为接收云南、贵州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建立了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鉴于亚洲一号卫星除有我租用的转发器传送云、贵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外,还有一些转发器为海外电视机构租用。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贵两省租用亚洲一号卫星转发器主要用于提高本省电视节目覆盖率,因此,除监测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建立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二、为接收云、贵两省电视节目而建立的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应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接收设施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三、个人不得设置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