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广发计字〔1996〕第12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3-17

执行日期:1996-03-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电视台:

  根据中央领导批示和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7号)中关于“同意从电视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电影发展……努力实现电影电视互济”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部、省两级“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由电视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

  (一)中央电视台每年按电视广告纯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下同)的3%计算,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电视台按其电视广告纯收入的3%计算,上缴给省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三)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电视台是否上缴,由各省、自治区决定。

  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电影精品的摄制,没有制片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用以支持“五个一工程”中的电影拍摄。

  三、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部分来管理。资金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收缴及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这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四、各级电视台不得因上缴此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增加财政负担。

  五、电影制片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制片企业,应借助此次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建立,推动电影制片机制的改革,形成一种崭新的制片机制。

  六、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