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第32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2-18

执行日期:1995-12-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