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第20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22

执行日期:1995-08-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