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人劳〔1988〕第1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4-17

执行日期:1988-04-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此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