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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1996〕第61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2-01
执行日期:1996-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1996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会计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了继续深入扎实地抓好这项工作,并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好两项工作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要与大检查办公室共同组织、协调重点检查工作。凡1996年大检查开展以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重点检查尚未展开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与大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可能统一协调和安排检查重点和检查户数,统一组织和配备重点检查队伍,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二、各级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和大检查办公室联合组织检查查出问题的处理,查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审定;查出有关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方面的问题,由各级整顿办公室负责审定,有关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处理决定,一律由整顿办公室和大检查办公室联合发出,并抄送有关部门。在此之前,已经由整顿办公室和大检查办公室分别查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仍维持原决定,不作改变。
三、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时,在检查时限上,重点检查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的会计工作和遵守财经法规情况。对于在联合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由整顿办公室和大检查办公室联合作出处理决定。
四、无论是联合组织检查,还是各自分别组织检查,在汇总工作情况和检查成果时,应当分别上报上一级整顿办公室和大检查办公室,最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分别写出整顿工作和大检查工作两个方面的总结,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等部门。
五、整顿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整顿工作与大检查结合的地区和部门,整顿结束时间可以与大检查保持同步,但最迟应于1997年3月底前完成总结整改工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和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我部。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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