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管财字〔1994〕第1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2-14

执行日期:1994-0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4.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

  5.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

  6.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

  7.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

  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

  2.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

  3.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