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文字号:财协字〔1999〕第14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0-25

执行日期:1999-10-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9」第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还办理其他咨询服务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中包括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业务,该所的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