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2〕第36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2-02

执行日期:2002-12-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我们制定了6种证件和证明的样式:

  1.《再就业优惠证》;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现印发你们,请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此样式统一印制。其中:《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内容各地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充实;《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样式

  注意事项

  1.此证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在证上予以记载。

  2.此证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编号。持证者需凭此证和身份证到提供扶持政策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3.自谋职业的,此证由本人保管;被单位录用的,此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此证在照片处盖发证机关骑缝钢印生效。证件不得涂改、撕页、转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注意事项 字号四号 宋体加粗

  各款项文字 字号五号 仿宋-GB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