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14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0-13

执行日期:2003-10-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2-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