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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清办字〔2000〕第2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4-06
执行日期:2000-04-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
社会团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预算单位财产配置、使用和管理状况,以及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人员情况等信息,按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设计制定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适用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基本单位填报,即纳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境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二、各单位应以 1999 年 12 月 31 日为清查时间点,在资产清查及清理核对各项收支帐目的基础上,按照本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
三、本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
四、各单位在填报
固定资产
明细表时,应在全面清查盘点和重新登记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
固定资产
分类与代码》(根据 GB/T14885 — 94 摘编整理),逐项、逐台(件)录入计算机,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
五、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六、各主管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应根据本报表配套数据处理软件(另发),认真组织做好各基本单位报表数据的分户计算机录入工作。各级汇总单位在进行数据汇总时,应将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往来款项相互冲销。
七、各主管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报表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并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部门汇总报表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汇总报表封面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并装订成册,并附报表编报说明及分户数据软盘,于 2000 年 7 月 31 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报送内容包括:
(一)预算单位清产核资部门汇总报表和编报说明一式一份;
(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部门汇总数据软盘和所属单位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一份。
附件:一、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
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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