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