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1998)

发文字号:财发字〔1998〕第5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2-29

执行日期:1998-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一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