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00〕第61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2-31

执行日期:2000-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