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0-12

执行日期:1989-10-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如“夫妻运动快乐器”、“真空性生活补助器”等。广告中称这类产品是治疗性功能障碍,辅助性生活的医疗器械。

  这类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上都应当严格禁止。

  请各地接本规定后,立即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处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