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1〕第4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7-22

执行日期:1991-07-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