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中国邮件服务有限公司”在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邮司〔1995〕第6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1-22

执行日期:1995-1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香港“中国邮件服务有限公司”在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据反映,一个题为“中国邮件服务有限公司,你的通达中国各地的直销伙伴”的宣传资料在香港广为散发,该资料称“中国邮件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邮政局联合经营寄发我国各地的邮件寄递业务。现就这一问题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中国邮件服务有限公司(英文缩写为CMS)”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及广州市邮政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用户,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是对广州市邮政局的侵权行为。为此,部已要求广州市邮政局在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等有影响的报纸上就此刊登严正声明,消除影响。

  这一问题的出现,应引起各局的足够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发展过程中,我们邮政企业不仅要寻求自身发展,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学会使有法律武器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邮政信誉。今后对社会上出现的类似对邮政企业的侵权行为,除应及时报部外,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