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皖北矿务局减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6〕第34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0-27

执行日期:1996-10-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皖北矿务局减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徽省地矿局:

  你省濉溪县矿管局“关于对皖北矿务局所属煤矿拒缴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濉矿管字(96)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皖北矿务局所属5个行政矿,分别领取了采矿许可证,承担缴纳资源补偿费的义务,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采矿权人。这五个采矿权人在缴纳资源补偿费方面应独立核算,分别按规定办理。其中一个在建矿井发生突水灾害,由于该矿尚未投产,没有涉及征收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其他采矿权人如不具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