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13

执行日期:2002-0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工商[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中的“企业资产”并不仅限于“企业利润”。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